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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初定四板政策 强调地方交易所唯一性

  • 发布时间:2017-05-24    网站管理员
  •     5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正式发布《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7月1日正式实行。
    随着证监会制定的四板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初定,四板市场监管职责归属一事也终于落定。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是各自区域内唯一证券发行和转让的场所。
        今年以来,有关四板市场的监管政策持续推进,先是春节前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的安排,国务院要求将由证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如果说《通知》解决的是四板市场顶层设计问题,那么《管理办法》将是未来监管层治理四板市场的经脉。
        在2013年底新三板顶层设计出炉之后,时隔三年之后,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另一基础层次,四板市场也终于迎来了自己的定位和定调。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讲道:“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必要出台这样的监管规则,国务院的《通知》中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业务规范、     监管体制等做出了原则规定,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和落实。”
        事实上,各地交易所规则割裂,底线不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个市场整体的发展。
        因此,以《管理办法》作为统一标准能够最大限度消除业务规则差异大、监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就我了解,在此之前证监会一度想将四板市场纳入自己的监管范畴内,但阻力比较大。但现在各自的职责都规定清晰了,依照章法来即可,未来也不会出现监管踢皮球或者监管真空的情况了。简单而言便是证监会划定底线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仍旧是运营主导,相互不冲突。”2月23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一位受访人士告诉记者。
        除了业务规则,此次《管理办法》中还包含了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管理办法》规定运营机构或者开立投资者账户,存放投资者资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为有效履行职责,或者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此前,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虽提出了基本行为底线,但没有具体处罚措施,这需要《办法》草案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    《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在私募证券发行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管理办法》也根据《通知》所要求的框架做出了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时,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同时,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至于合格投资者,《管理办法》也为四板市场设置了统一的标准。草案中要求四板市场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另外,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也可以参与四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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