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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北京四板市场挂牌运用私募可转债筹资操作要点

  • 发布时间:2017-08-31    网站管理员
  •        可转换债券,即在一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其筹资成本介于普通债券与股票之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发行股票而不是债券。作为企业混合筹资方式的一种,可转换债券具有的优势在于,可以在股权筹资还不太成熟的阶段,缓解投资人的顾虑,取得相应的企业发展资金,给投资人在债券到期后的一个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有利于融资的快速达成。企业新四板挂牌,可以借助股交中心的平台优势,在股权筹资遇到一定困难时使用私募可转债方式进行筹资。

    一、北京四板市场私募可转债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综合成本较低:实际融资成本接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票面利率4%—9%);
    流动性支持:可在北京四板市场交易(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政策支持:北京市经信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住建委、各区政府等(各级政府贴息率合计3%左右);
    承销主体丰富:银行、券商、担保公司等推荐机构会员(承销费1-2%左右);
    产品设计灵活:在设置转股条款的基础上,允许设置赎回、回售等条款;
    增信措施灵活:对担保和评级无硬性要求,允许发行纯信用可转债。
     二、可转债实际综合成本分析
    基础成本:私募可转债票面利率;
    成本加项(+):承销费
                  担保费(或有)
                  其他中介机构费用(或有);
    成本减项(-):海淀区对于成功发行私募可转债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发行私募可转债企业票面利率4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综合融资成本:约4%—9%(接近银行贷款利率)。
      三、具体发行要求
    (一)发行人应具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在北京新四板挂牌的企业,由于处于股权中心的监管下,利用股交中心平台发行私募可转债,操作起来相对流程上会顺畅。
    (二)公司具有较高成长性及合理明确的还本付息安排(如投资人转股,则无需还本付息);
    (三)不强制要求评级,但须提交经审计的最近2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发行人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转股公司股票未在有权机构进行登记托管的,应在北登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托管;
    (六)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标的股票的办法;
    (七)发行人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八)发行利率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
    (九)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不得用于与自身经营无关的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房地产、借予他人等;
    (十)发行人需聘用经认可的北京四板市场推荐机构会员(银行、担保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开展私募可转债券承销业务(允许相关机构联合承销,合作开展可转债业务),最近一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过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北京四板市场私募可转债业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债券发行相关机构及发行特点
    (一)监管备案机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二)发行人:北京市区域内的公司制企业;
    (三)中介机构:
    1、推荐机构:经认可的北京四板市场推荐机构会员;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四)交易场所: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五)登记托管机构: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
    (六)转股公司:约定可转换股票的公司。既可以是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托管的公司也可以为在其他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转股公司可以为发行人自身,也可以为发行人的股东或与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七)发行特点:
    1、审核时间:12个工作日内;
    2、发行规模:与企业实际情况匹配;
    3、发行时间: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可分期发行;
    4、盈利能力要求:具有较高成长性及合理的还本付息安排;
    5、发行期限:无限制,长中短期均可。

    五、发行程序
    (一)发行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如果已经新四板挂牌的企业可以通过推荐机构尽职调查,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推荐机构会员将私募可转债发行材料原件报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如推荐机构会员为银行或其他本中心认可的机构,可以该机构内部风控体系替代外部评级机制,不须提交相关评级材料。
    (三)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就备案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中心同意备案的,向发行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接受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印发之日起6个月。发行人在本中心备案时所披露的增信措施生效前不得发行。逾期未发行的或发行方案较备案申请材料发生本中心认定的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备案;
    (四)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可转债备案审核委员会投票表决;
    (五)完成私募可转债备案,私募可转债发行。
           私募可转债属于金融创新类产品,目前处于发展初期,许多企业还不是很熟悉,新四板挂牌的企业可以多与推荐机构和相应的中介机构接触,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筹资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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