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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运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相关政策的提

  • 发布时间:2017-11-29    网站管理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京政发〔2017〕22号)已明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唯一合法场所。
    除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之外,北京市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京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址为www.bjotc.cn,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会议中心。 
    请广大企业了解这些政策,并按照这些政策执行,保护好自身权益。
     

    来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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