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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发布

  • 发布时间:2018-08-29    网站管理员
  • 为了促进区域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国证券协会近日制定并颁布了《区域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原《证券公司参与区域证券市场业务标准》同时废止。具体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与区域性证券市场经营者的业务独立性,不得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照规定,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证券市场经营机构,可以作为专门会员加入证券业协会,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务。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区域性股票市场经营者或开展区域性股票市场相关业务,参与区域性股票市场。
    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票市场开展以下业务:推荐企业上市;承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推荐公司在区域性股票市场承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转让;开放区域性股票以证券市场为中介,以区域性股票市场为目标,建立区域性股票市场。开户买卖证券,提供中介服务的合格投资者;利用依法管理的自有资金或者资产投资区域性证券市场;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进行道路演示国家统计局或其他促进投融资需求的活动;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擅长改制指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企业展会推荐、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该规范强调,经营者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也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抵触的业务;不得贬低同业或通过其他联合国竞争业务。公平竞争手段;接受利润。利益相关者行贿受贿;私下泄露投资信息,或者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隐瞒、伪造、篡改或者破坏投资信息;从事危害本企业的不正当交易它们所在的经营机构的名称;进行利益输送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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