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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过程及操作实践分析

  • 发布时间:2018-08-28    网站管理员
  • 一、债转股的涵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第57号令颁布的《公司债权股权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债转股,是指由债权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折算增加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一)、在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只有股东的变更才会发生
    这种情况只能在股东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将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抵消债务,这种转让可以是在股东之间,也可以是在股东和股东之外。简而言之,这意味着股东将从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转入债务。
    (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即增加股东或股东权益,即将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转化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A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为100万元,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经与B公司协商,A公司向A公司的章程增加了100万元。资本100万元。债转股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A、B均为股东。
    (三)、企业重组中的债权
    当债务人是非公司法人时,债权人作为投资者,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在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的股权。
    而债转股指数则只是第二种情况。债转股属于资本增值,不适用于以第三人债权向被投资公司投资的债权人;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的设立,而仅适用于公司设立后的资本增值。公司的成立,是因为在这之前成立的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就不可能存在债权的类别,因此债权股权转让不适用于公司的设立。
    二、可以转化为权益的债务类型
    根据《公司法》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计可转让的规定,《办法》第三条对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制,但仅限于三种:
    (一)合同债务
    公司经营过程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债务转换为公司股权时,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与债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可转换为股权的合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二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章程的禁止规定。
    (二)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有效审判权
    人民法院承认的债权,应当转让为公司的股权。非合同债务经法院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确认的,也可以转换为股权。金融界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和实践课程帮助您成为金融实力派别。欢迎光临金融干货公开地址。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
    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或者裁定批准的解决协议。
    三、债转股程序
    (一)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除不得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财产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额。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低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价值评估的,应当予以规定。债权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程序。
    根据《办法》第七条,“用于股权转换的债权,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人股权互换的资本出资额不得高于债权的估值。此外,由于本办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出资数额,股东大会还应当确认估价价格,并形成决议。评估价值。
    (二)债转股的验资程序
    《办法》第八条规定:“债权人股权转让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发给验资证书。”验资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条件,包括债权发生的时间和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合同标的、债权的相应义务的履行;
    (2)债权评估,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编号、评估基准日和评估价值;
    (3)完成债权股权转让,包括签订债权股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相应债务、公司有关会计处理;
    (4)债权人的权益,依法向核准登记的案件报告。
    (三)债转股登记工商登记手续和程序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和缴入资本。公司除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交企业登记材料的规定外,另行提交下列材料:
    (1)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公司应当提交债权转股权的承诺书,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将债权转股权的义务。遵守规定;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判决;(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方便。
    综上所述,企业在编制债转股登记表时应至少准备以下信息:(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的决定;(3)股东会会议决定(4)验资报告;(5)公司章程修订;(6)股东主体。资格证书;(7)债权转让给股权承担/裁定文件/和解文书。
    四、债转股的运行分析
    债转股和上市融资具有相同的优缺点,它们使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无偿资金,同时企业自身也减少了负债,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性。实施债转股后,企业的债务能力和可担保资产将得到改善,企业的声誉自然会增强,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进一步融资,因此债转股有利于没有危害的企业。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与其他资本运营方式结合起来时,其表现形式非常丰富多彩。在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措施,使交易环节和成本最小化,避免与制度的冲突。
    (一)债转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债务人对股权互换企业尚未进行重组上市的,债权人可以以出资的方式参与债务人的股权重组,债权可以转换为股权,通过出售新股来实现。
    (二)控制权转让中的债转股
    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的变化,是企业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控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往往是决定企业控制权转让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这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
    (三)三角置换术
    债权人以债权人的权利代替债务人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者债权,包括将债权人的权利转让给股权后的股权或者债权的更换。当债务人自身资产质量差,债权人不能接受股权互换时,如果债务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则可以实现三角替代债权互换的目的。
    (四)债转股
    当企业的债务到期而无法偿还时,债务人以企业的等值权益为抵押物重新占有债务人到期的债权和资产。使用权,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质押期间,债权人或者享受优先股股东每年领取固定利息红利的待遇;或者享受普通股股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参与红利的待遇。来,债务人在质押期满前偿还原始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处分。这种方法不同于股权直接转让给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期间,质押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债务人仍然是股票的名义所有者,但不享有股票的股息。相反,债务人将其转交质权人作为到期债务的利息,只有质押期满时才行。只有当质权人处分股份时,债权人的权利才能被转让给股权,或者当服务器仍然不能偿还债务时,才进行股权拍卖。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债务人可以推迟债务清算的最后期限,而不会失去对权益的名义控制权;债权人在延长期内有利息收入来源,并且在分配股权之前不会立即丧失偿还债务的权利。这比立即向权益转让更灵活。其缺点是适用范围小,只适合企业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存在固定现金流入,但存在短期债务清算危机。
    (五)债转股
    企业债务到期后不能立即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形式购买债务人的等值物(协议期间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而转换价格基于债务清偿后的净资产价值,同时债务人达成一致。回购期和回购价格。确定回购价格有两种方法。一是在考虑资本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回购价格,通常以年利率表示。另一种是指定到期日的等价物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格。
    在上述五种模式中,模式1只适用于经营条件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因为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利息负担重,影响经营效果。通过债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减轻利息负担压力,辅以一定数量的资本运营,企业或项目可以上市。它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上市公司良好的形象和资本周转不长。
    模式3适用于没有上市潜力但同时拥有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取代债务人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代之以债权人在未清偿企业的股份或债务中的权利,以实现清算目的;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受偿权,当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时,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担保。而且,与以往的股份增发方式相比,模式4和模式5并没有增加企业的股份总数,大股东也不会有失控的风险。因此,针对不同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各方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相关背景,综合考虑采用何种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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