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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汇编(摘要)

  • 发布时间:2017-12-27    网站管理员
  • 1、《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 号(摘要)
    财政扶持政策:2011 年至 2015 年(已延续至 2020 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010 年至 2020 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进出口扶持政策: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科技人才扶持政策:加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内地科技成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转化。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土地扶持政策: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和兵团可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经济开发区建设。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投资扶持政策: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加快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铁路、公路建设;支持伊宁、喀什机场进一步完善机场设施。
    2、《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 号(摘要)
    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区域范围: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授予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 73 平方公里,包括霍尔果斯口岸园区 30 平方公里(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13.16 平方公里、兵团分区约 10 平方公里),伊宁园区 35 平方公里,清水河园区 8 平方公里。
    财税扶持政策: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2012 年至 2021 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扶持园区建设和
    产业发展。原上交财政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由管委会收取并使用。
    要求各部门加快落实国发[2011]33 号各项扶持政策。
    3、《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新党办发[2014]10 号(摘要)
     鼓励“先行先试”:加快体制、机制、政策创新,加强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人才等 7 个方面的政策支持,为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加有效的服务;明确鼓励将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经济增长极和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
     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两个经济开发区。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明确提出自 2014 年起,自治区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各安排补助资金 5000 万元,以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 年至 2021 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
     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自治区金融办和一行三局要协助两个经济开发区,加强与“一行三会”的衔接,进一步将各项支持政
    策落到实处、形成实效。
     加强土地政策支持:试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增商业用地可分别设定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出让年限届满,经出让人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续期,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与原来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 40 年。允许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盘活土地资本。
    加强人才集聚和发展政策支持:结合“人才特区”建设创新人才引进,加强高品质人才公寓、人才财政奖励和津贴等优待政策的落实,将激励经济开发区的重点机构和企业自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加大从对口援疆省市和社会团体引进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力度。
    4、《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摘要)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5、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6]15 号(节选)
    合作中心相关政策:
    1、在先封闭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2、对由哈方进入中心中方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施免征关税及进出口增值税。由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货物按一般贸易税收管理规定办理。
    3、对旅客携带物流从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同意在按照海关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将每人每日一次携带物品免税额提高到 8000 元人民币。
    配套区管理模式及政策:
     比照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税收、外汇等相关政策、功能定位和管理模式执行。
    主要税收政策为:
    境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6、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特殊政策
    一、保税加工政策
    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区外进入中方配套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中方配套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
    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中方配套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中方配套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
    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6.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三、海关监管政策
    1.海关对中方配套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2.中方配套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3.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4.海关对于中方配套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5.中方配套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四、检验检疫政策
    1.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2.从非保税区进入中方配套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3.经中方配套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4.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5.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6.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五、其他方面政策
    自由流转:中方配套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时,只需向海关报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不需要报关办进出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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